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关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挂拍招租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关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挂拍招租公告

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 28号、36号、38 号(大上海城)等位置郑房权证字第0901111886 号、0901111887 号、0901111888 号、1101065483 号、1001068197 号、1001068198 号、1001068199 号、1001068200 号、 1001068201 号、1001068202 号、1001068203 号、1001068204 号、1001068205 号、1001068206 号、1001068207 号、1001068208 号、1001068209 号、1001068210 号、1001068211 号、1001068212 号、 1001068213 号、1001068215 号、1001068216 号、1001068217 号、1301257396 号、1301279583 号共计 26 处房产公开挂拍招租。将于 2025 4 2110时起至 202542710时止(共7天,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挂拍招租。于 2025 42810 时起至 202542910时止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

20211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编号为(2021)豫01执恢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抵偿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该标的资产系抵债财产,我分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基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编号为(2021)豫01执恢392号执行裁定书所确认,我分公司对相关权证的办理情况不保证,抵债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号

坐落

业态

建筑

面积(

郑房权证字第1301279583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2

其它

9337.4

郑房权证字第0901111886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4

商业服务

8217.61

郑房权证字第0901111887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5

商业服务

6873.03

郑房权证字第0901111888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6

商业服务

7172.4

郑房权证字第1301257396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6-2

商业服务

2119.7

郑房权证字第1101065483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5

商业服务

7290.54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197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01

商业服务

33.82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198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02

商业服务

19.72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199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06

商业服务

111.95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0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07

商业服务

28.8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1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08

商业服务

64.65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2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09

商业服务

36.14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3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0

商业服务

36.14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4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1

商业服务

73.77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5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2

商业服务

62.12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6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3

商业服务

88.2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7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4

商业服务

86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8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5

商业服务

114.67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09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6

商业服务

115.69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0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7

商业服务

165.99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1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8

商业服务

164.55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2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19

商业服务

162.77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3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20

商业服务

165.88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5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22

商业服务

86.59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6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23

商业服务

65.36

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217

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387724

商业服务

14.82

合计

 

 

42708.31

 

二、重大事项披露

1.附加条件:承租方除需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外,还需满足且接受以下条件:

①有大型商超的运营经验与资质;

②有能力入场管理(我分公司不负责房产的交接工作);

③承租方成功竞得26处房产的整体租赁资格后,每年应基于租赁场所年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3的比例分成(我分公司不低于70%),同时设定保底租金,保底金额即为挂拍底价,即144万元/年。最终我分公司的租金收入按照分成金额与保底金额孰高的原则确定。承租人需向我方提供其租金收入账户明细的查询权。

为避免后期进场可能存在的问题,承租人参与竞拍前需取得除本次出租的资产之外,大上海城剩余部分房产的物业管理方进场许可及后续合作经营意向的相关书面材料。

2.租赁期间承租方享有的权利:租赁期间由承租方全权负责租赁场所的招商、对外租赁、营运、广告推广及停车位管理工作。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赁场所享有完整的租赁权和使用权。若承租方对外转租,需经我分公司就转租事项审批通过,并在转租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公司报备。

3.标的资产租金的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承租方需在租赁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押金30万元。租赁期间内,租金标准为租赁场所年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30%的比例分成(我分公司不低于70%),同时设定保底租金金额,保底金额为挂拍底价。最终租金收入按照分成金额与保底金额孰高的原则确定。其中租赁场所年净收益为租赁场所年总收益减去双方确定的当年扣除项后所余款项。

租赁场所的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租金、停车费、广告位收入一切可以产生收益的多种经营项目收入。租赁期间,承租方以其自身名义与招租商户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并向招租商户直接收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能源费、停车费及广告收入等)。

承租方第一年以自然月度为周期向我分公司支付租金,需在每月10日前向我分公司支付当月租金。每年415日前,承租方按照审计后确认的年总收益结算租赁场所租金,多退少补。如我分公司对承租方确认的年总收益有异议,则我分公司有权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以审计结果为准。任何情况下审计费用都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须于《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为准),其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首年租金具体支付细节详见《竞价须知》,或另行向我分公司咨询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1年,自《租赁合同》(以实际为准)签订日起算,满一年后我分公司可根据情况同意承租方按照原租赁条件续租

5.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

承租方应按照对租赁场所及其他支撑必要商业运营部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租赁场所的物业服务期限与租赁场所租赁期限一致。租赁期间,承租方以其自身名义与招租商户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合同,并向招租商户直接收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停车费及广告收入等)。

6.租赁期间资产维护、税费承担:租赁期间内,承租方系租赁场所的实际管理人,负责租赁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租赁场所建筑及设施设备维护与检修所需费用作为扣除项;若租赁场所所在建筑物任何部分受到损坏,需对租赁场所建筑结构进行改造或重建的,双方应就改造或重建方案及费用承担另行协商确定后执行。所需费用超过5万(含)的,确定为大额维修事项。租赁场所如涉及大额维修事项,需经我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其中影响租赁场所招商与运营的应立即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作为扣除项。

租赁场所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为租赁场所购买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我分公司)。

租赁期间内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租赁场所范围内公共区域及承租方自用区域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不作为计算净收益的扣除项

7.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间内,若我分公司需处置租赁物,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或其指定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违约责任:如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我分公司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以逾期未付金额0.5的标准向我分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1‰的标准向我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9.交易对象: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价。竞价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价或变相竞价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价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价成功后,竞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价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10. 该标的资产系抵债财产,我分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基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下达了编号为(2021)豫01执恢392号执行裁定书所确认,我分公司对相关权证的办理情况不保证。

三、展示和报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招租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联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联系人。本场竞价为在阿里拍卖(淘宝资产处置平台)线上公开竞价招租,竞价人须登陆阿里拍卖(淘宝资产处置平台)(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报名参与竞价并缴纳人民币432,000.00元竞价保证金,具体保证金交付可采用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线上流程可以联系阿里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822-287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证金账户信息详见竞价须知、附件“竞价收款账户信息说明”).

四、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价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联系人:

中国东方联系人:杨先生、曾先生

联系电话:1393715305118737172999

电子邮件: zengshang@coamc.com.cn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78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37165744715(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6563963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69332872

特别声明:上述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25421

 

特别提醒:

(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邀约或承诺,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告期内,我分公司视招商等情况有权随时启动或中止竞价程序。

(二)竞价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的瑕疵担保责任。请自行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慎重决定竞价行为,竞价人一旦作出竞价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

(三)竞价人需缴纳432,000.00元竞价保证金,价高者得,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成交后保证金转化为首年租金。具体保证金缴纳规则、信息披露等事项内容详见《竞价公告与须知》等披露的文件资料。

(四)本次拟招租的部分房产目前存在被占用的情况,承租方需有能力入场管理,我分公司不负责房产的交接工作。

(五)为避免后期进场可能存在的问题,承租人参与竞拍前需取得除本次出租的资产之外,大上海城剩余部分房产的物业管理方进场许可及后续合作经营意向的相关书面材料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承租等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承租方负责。我分公司不作出任何承诺和承担任何责任。

(七)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因承租方实际使用和用途不符而导致的行政处罚等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八)阿里拍卖平台自202061日起,通过其平台发布且成交的竞价标的需收取交易软件服务费,交易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系统成交价金额进行阶梯计算,其中:系统成交价=起拍价+溢价。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系统成交价格的0.1%,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系统成交价格的0.05%,超过3亿元以上的部分,系统成交价格的0.01%。除此交易软件服务费,其他在竞价/买卖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以及竞价标的在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按有关法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

(九)竞价人已知晓并认可本次资产交易网站对此次标的资产的公示内容,尤其是交易条件、保证金保证内容及扣除事项及挂拍信息等。

(十)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价须知及相关附件,竞价人一旦做出竞价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竞价须知、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