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截至2025年6月20日)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债权金额 | 担保情况 | 当前 资产状况 |
1 | 余江博沃眼镜工业园有限公司 | 江西省鹰潭市 | 人民币 | 20,000.00万元及利息 | 1.位于余江县中童镇 206 国道以东“博沃-佳乐苑”项目 91272.65 平方米在建工程提供抵押;2.位于余江县中童镇 206 国道东侧博沃-佳乐苑的余国用(2012)第 G3-11-010-6 号、第 G3-11-010-4号、余国用(2013)第 G3-11-011-2 号、第 G3-11-011-3号、第 G3-11-011-4 号 土地提供抵押;3. 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应均良、郑建飞、王庆丰、马晓萍、苏冬文、宋香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破产重整 |
本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人:熊女士
联系电话:0791-87703108
电子邮件:xiongyanli@coamc.com.cn
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4层
邮编:330038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791-87703843 (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江西监管局 电话:0791-8682188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 电话:0791-86766790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