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7号)要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针对存量债权类资产,特披露信息如下:
表一:债权资产(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所在地 |
债权本金 |
债权利息 |
抵、质押和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1 |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10,000,000.00 |
128,333.33 |
保证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邹永杭、张奕 |
存续 |
2 |
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19,994,287.25 |
13,936,464.11 |
保证人: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 |
存续 |
3 |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25,920,000.00 |
8,038,672.45 |
保证人: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 |
存续 |
4 |
深圳市创世特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43,447,684.52 |
78,277,463.40 |
保证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晓梅、王晓冬、深圳市鸿捷投资有限公司、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存续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5-82215490
邮件地址:chenyufan@coamc.com.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49楼
邮编:51800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755-82215576 (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8831898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8828511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长期有效。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5年2月13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