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及附属权益以及1户抵债资产及相关权利和权益(以下合称“标的资产”),特发布此招商暨处置公告。截至基准日2025年6月20日,标的资产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户数序号 |
笔数序号 |
债务人 |
分布地区 |
行业分布 |
截至2025年6月20日 |
担保方式 |
保证人 |
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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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余额 |
利息(含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实现债权费用 |
||||||||
1 |
1 |
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房地产业 |
3,058,893,539.22 |
2,529,507,865.50 |
8,707,257.50 |
保证、抵押 |
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街道160街坊1/3丘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位于凯滨路168-172号(双)、瑞宁路869号的阳光滨江中心北楼在建工程 |
2 |
2 |
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00,110,629.28 |
322,823,420.75 |
5,000.00 |
保证 |
江苏久旸贸易有限公司、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上海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张志熔 |
/ |
3 |
85,084,866.24 |
28,359,529.84 |
0 |
保证 |
江苏久旸贸易有限公司、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上海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张志熔 |
/ |
||||
3 |
4 |
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 |
江苏省 |
制造业 |
0.99 |
184,959,534.96 |
0 |
保证 |
中国华荣能源有限公司 |
/ |
不良债权小计 |
4,044,089,035.73 |
3,065,650,351.05 |
8,712,257.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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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序号 |
笔数序号 |
抵债资产 |
分布地区 |
行业分布 |
截至2025年6月20日 |
担保方式 |
保证人 |
抵押物 |
||
抵债资产 |
相关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相关债权实现债权费用 |
||||||||
4 |
5 |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优先股 |
境外 |
能源业 |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优先股66.3988亿股 |
800,990,272.34 |
12,873,872.00 |
保证 |
上海姿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熔 |
/ |
6 |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优先股3.6612亿股 |
45,769,168.03 |
828,002.00 |
保证 |
上海姿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熔 |
/ |
||||
抵债资产小计 |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优先股70.06亿股 |
846,759,440.37 |
13,701,8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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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其中上表所列资产金额系我分公司根据标的资产项下合同、执行证书、法院裁判文书等计算规则估算数值,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标的资产均系不良资产,标的资产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抵债资产及相关权利和权益的现状、价值,以及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物、抵债资产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我分公司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有相应购买能力;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以了解标的资产详情及存在的瑕疵。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联系人:孙经理、朱经理 联系电话:021-64042611、021-64450262、15801908761
通讯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27楼 邮编:200020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21-64736592(我分公司纪检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上海监管局电话:021-643322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电话:021-38650100。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25年7月16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