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称为“东方浙江省分公司”)拟公开处置以下资产(以下称为“标的资产”):
绍兴海富化纤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截至2025年1月20日,转让标的债权账面金额本金人民币为110899727.13元,截至2014年8月15日利息人民币9509200元以及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的相应利息,经破产确认的债权剩余金额133751040.65元。上述债权由绍兴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县清远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中清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巨力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湖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沈土根、查渺清、谢根红、谢兴昌、沈苗锋、绍兴县海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金额担保。
该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东方浙江省分公司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东方浙江省分公司对不良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上述债权数据仅为东方浙江省分公司内部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具体金额为准;对于该标的资产中的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
就该标的资产出售事宜,东方浙江省分公司已于2025年7月18日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淘宝网资产处置平台(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进行公开竞价处置,已有一人出具报价,且报价不低于我分公司设定的保留底价。
为确保在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上对该标的资产进行处置,东方现再次发出本补充公告,诚邀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台港澳籍、外国(地区)籍自然人)参与本次交易。
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可在且仅可在公告7个工作日内
(1)向东方浙江省分公司电话咨询或直接来我公司现场咨询并约期查看相关文件资料,索取有关介绍投资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2)向东方东方浙江省分公司提交东方浙江省分公司要求的、可证明其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文件;
如在公告7个工作日内有意向者参与竞价,我分公司将重新履行竞价程序;如公告7个工作日未有意向者报名,我分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报价人。
投资者请按以下列方式与东方联系: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0571-87163432
电子邮件:wangyingjun@coamc.com.cn
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531
邮编:87163005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纪检监察部) 0571-8716317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
本补充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补充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5年7月31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