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关于上海前昇酒店投资管理公司1户债权资产的披露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关于上海前昇酒店投资管理公司1户债权资产的披露公告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7号)要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针对存量债权类,特披露信息如下:

表一:债权资产(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

借款人所在地

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担保人

担保人所在地

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物

基准日债权余额

基准日本金余额

基准日利息余额

备注

1

上海前昇酒店投资管理公司

上海市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00004194570184)及其补充条款

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保证合同》(编号:00004194070184)、《保证合同》(编号:00004194070184-2)、《抵押合同》(编号:00004194080184)、《差额补足协议》、《差额补足承诺函》

位于奉贤区村镇4街坊49/10丘的地使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825,534,346.06

491,670,908.72

333,863,437.34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仅部分)提供差额补足

注:债权基准日为2024年8月31日;实际金额以债权文件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

该债权/实物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

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0755-82215453

邮件地址:zengzhi@coamc.com.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49楼

邮编:51800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755-82215576 (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8831898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8828511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长期有效。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5年7月14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