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称为“东方”)拟公开处置以下资产(以下称为“标的资产”)。
对深圳市境内1户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该等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所有人为东方。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等债权项下未偿债权合计人民币392,693,480.83元,其中未偿本金人民币313,952,426.29元,未偿利息人民币76,822,910.54元,代垫费用1,918,144.00元。
标的资产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投资者有意向了解有关标的资产的情况、注册程序、交易时间表等详情,请登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oamc.com.cn。
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
标的资产处置交易的联系人如下:
东方联系人:汤先生、王女士
电话:0755-82215564;0755-82215581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49楼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755-8221557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8831898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88285111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标的资产清单
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 |
借款人所在地 |
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 |
担保人所在地 |
基准日债权 余额 |
基准日本金 余额 |
基准日利息余额 |
基准日代 垫费用 |
担保物 |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1 |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综合融资额度合同》(编号:HTZ442008028QTLX2021N004) 《供应链融资额度合同》(编号:HTZ442008028QTLX2021N00A) 《补充协议》(编号:补202207罗湖中邦10000) |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四维实业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德阳市时代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环境与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罗炎雄、邹昕燕、李旭红、徐瑞芳、焦亚杰、徐瑞东、徐秋敏、邱观兰、刘祖珍 |
深圳市、德阳市 |
392693480.83 |
313952426.29 |
76822910.54 |
1918144.00 |
抵押:①李旭红名下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1-301;②徐瑞芳名下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3-306;③焦亚杰名下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2-303;④徐瑞东以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4-308;⑤徐秋敏名下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E2栋整栋;⑥邱观兰名下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1栋A座2001、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1栋A座2002;⑦邹昕燕名下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颐林雅院9栋11C;⑧刘祖珍名下深圳市福田区景田片区景龙大厦3-013F;⑨罗炎雄名下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口岸名津广场1栋7-11J;⑩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罗湖区文锦片区联兴大厦中座第四层。
质押: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持有的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华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之外的全部应收账款 |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E)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G)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F)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H)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K)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M)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L)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N)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P)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Q)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6)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7)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8)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9)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A)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B)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C)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D)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1)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2)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4)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5)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6)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7)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8)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A)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B)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C)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D)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E)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U)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W)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X)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Y)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0)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2)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3)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3)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4)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