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 | 利息 (截至2025年05月31日) | 担保情况 | 当前 资产状况 |
1 |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人民币 | 828,387,500.00 | 367,947,276.60 | 担保人: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泽物业有限公司; 抵押物: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692号体育产业2号商住楼101-105、201-203商业用途房产;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2层商业用途房产;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43号(金盛大厦)部分商业、仓库房产;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13号的中亭街嘉和苑连体部分2层112店面等商业用途房产;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北局10号商业服务房产;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6号(1门、2门)、46-1号(1门、2门)商业房产;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2号商场(1-4))其他非住宅用途房产 | 已停业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条件;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日。
联系人: 丁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668368
邮件地址:dingzhiho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钱隆广场31层
邮编:350004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591-87668306 (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电话:0591-8780089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电话:0591-83277374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