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太原办事处拟对所持有的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进行处置,为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市场沟通,并探讨商业合作机会,特发布此推介信息。
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拟公开处置拥有的对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的抵押债权,债权金额6435.60万元,其中本金3440万元,利息2995.60万元(截止2010年3月20日)。该债权以债务人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抵押房产均已办理他项权登记。
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共计24767.89平方米,详细情况如下:
1.抵押物一:位于滨河小区11号楼-1-10层房产(不包括1层已出售的770.65平方米),钢混结构,抵押面积为15202.62平方米。该房产为太原滨河小区大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973.27平方米,除已销售房屋的1层770.65平方米,剩余房屋15202.62平方米均设定为抵押物。房产部分有简单装修,其余部分为毛墙毛地、铝合金窗,配套设施齐全。该房产北临漪汾街,东临滨河西路,坐落于汾河公园西侧,附近有太原图书馆,山西博物馆,山西大剧院,华宇购物广场,滨河体育中心,太原市十二中,太原外国语学校,构筑了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周边环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购物方便。
2.抵押物二:位于东华苑小区C、D座3层房产,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6541.65平方米。
3.抵押物三:位于汇丰苑小区彩霞楼1层房产,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为3023.62平方米。
上述债权已经我办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对该债权有受让意向的可来电、来函、来人与我办协商。
二、股权资产
三、实物资产
四、其他权益类资产
根据规定,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欢迎各界投资者与我办联系人进行接洽。一旦达成处置合作意向,我办将尽快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处置程序。
联系人:白涛、郝伟军
联系电话:0351-8266356,13303419485,13513519579
电子邮件:baitao@coamc.com.cn
办事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8号
邮编:03000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
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