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关于十堰市粮油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项目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公告

 

[交易编号:2010-08]

201081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拟通过公开竞争性出售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下述资产。

资产描述:

            (以下债权金额截至2010620 单位:人民币       

借款人

名 称

  

  

接收表

  

  

  

债权本

息合计

保证人/抵押物

十堰市粮油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7,413,000.00

17,733,269.48

21,579,984.04

66726253.52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东方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和交易流程的详情将载于保密信息备忘录,该备忘录将按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向每一位成功注册的投资者发放。

I.                    交易流程及预计时间表

预计交易时间表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该时间表仅为东方初步拟定,如果有变通,恕不另行提前通知:

程序

预定时间

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邀请函

2010813

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已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及其他注册文件,支付注册费截止日(延迟支付注册费的,发送投资者阅读文档和其他资料的时间也将相应推迟)

2010820

发出保密信息备忘录

2010820

发放尽职调查信息和投资者阅读文档,注册投资者尽职调查开始

2010820

发出资产转让合同草稿

2010820

反馈对资产转让合同草稿修改意见截止日

201091

注册投资者提问截止日

201091

分发资产转让合同终稿及资产公开性出售交易报价指引

201092

提交报价保证金截止日(截止时间为报价保证金截止日北京时间1730

201099

提交报价日

2010910

II.                   投资者注册

只有成功注册的投资者才有可能取得参与交易资格。为取得注册资格,各位有意向的投资者需要按注册要求完成以下步骤,而这些是进行成功注册的基本条件:

  • 向东方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请参见附件一;
  • 向东方递交已经妥为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请参见附件二;
  • 向东方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书章程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确认与原件一致;
  • 向东方支付相应的资产注册费并递交已填写完整且妥为签署的电汇指引及通知,请参见附件三

 签署后的上述文件原件应于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截止日20108201700(北京时间)前通过专人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如下地址(“注册文件接收地址”)。传真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东方在独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给予投资者注册资格的权利,并无需就此决定向该投资者作任何说明。敬请意欲参与本交易的投资者按时递交规定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对于不能在截止日期以前提交注册文件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阅读文档和其他资料的发送也将相应推迟。东方保留根据投资者已递交的资料要求该投资者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权利。

东方欢迎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本次交易,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关联人拟购买或变相购买的,不允许参与本次交易。

 

东方不接受投资者组合联合财团参与本次交易

注册文件接收地址:

 

地址:武汉市汉口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收件人:胡靖先生

邮编:430033

电话:02785713023

传真:02785712456

电邮: Dfhujing@163.com

由于保密承诺书的条款及目的已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广泛接受,故东方不接受任何投资者对保密承诺书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更改。东方在行使独家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拟对保密协议及本公告其他内容进行任何修改的权利。更改后的保密承诺书及本公告任何其他文件将被拒绝,因此任何更改保密承诺书或本公告其他文件内容的提议都可能导致推迟收到尽职调查信息。

III.                注册费

希望参与资产竞价的投资者应根据交易时间表的规定于截止日20108201700时(北京时间)前按如下标准支付相应的注册费(人民币),该项费用电汇指引载于附件三。

请注意:注册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既不可抵减买价,亦不可作为押金退还给未被选中的公开竞争性报价的提交方。

  资产编号

注册费(元/人民币)

COAMC2010HB08

1000

东方将要求竞价成功者在买价以外支付事先确定的交易费用。竞价成功者所负担交易费用的金额将于报价前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载明。

IV.               其他事项

本公告不构成出售上述资产的承诺。投资者可根据东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备忘录及资产转让合同所列条件及条款出价购买上述资产,在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之前,东方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顾问,不对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东方给予交易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沟通函件,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均应直接交付东方,但保密信息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东方主要联系人如下: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胡靖

02785713023

 Dfhujing@163.com

袁振凤

02785712400

zhenfeng.yuan@yahoo.com.cn

东方愿意听取社会各界对处置上述资产的各种意见、建议或异议,如遇到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请拨打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106607546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

02785712227(我办纪检监察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

附件三:交易规则

附件四:评审规则

附件五:电汇指引及通知


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

日期:                           

地址:武汉市汉口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邮政编码:43003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收启人:胡靖

电话: 02785713023

传真: 02785712456

主题: 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交易编号:2010-08  ]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公告,我们在此声明:

我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无直系亲属关系

如因我方隐瞒真实身份影响公开竞价结果,我方承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附件三提供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和附件四提供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评审规则》,我们已经仔细阅读、理解其全部内容,并承诺完全同意按照《交易规则》、《评审规则》规定参与公开竞价交易;

 

根据贵办发布的《交易公告》、《邀请函》的规定我们是[     ]/[     ]享有本次交易的优先购买权人。(是或否在方格内选一项打“√”,另一项“ ∕”;)

 

我们希望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交易编号:2010-08]中下列资产的公开竞价程序:

资产编号

标注“Y”以示选中

COAMC2010HB08 

 

附上填写完整的下列已签署文件:

1. 保密承诺书

2. 营业执照或设立登记书及章程复印件

签名:                       投资者名称:                          

(加盖公章)

主要联系方式:

姓名:                                      

职位:                                        

电话:                                        

电邮:                                       


附件二:承诺函

日期: ______________

地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收启人:胡靖先生

电话: 02785713023

传真: 027 85712456

关于保密承诺及东方权利确认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拟参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东方”)就部分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项目(交易编号:[2010-08]) (“交易”)。考虑到东方同意就交易向投资人提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与投资人就资产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人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东方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在投资人对东方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并且仅为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出售之目的而使用。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作出以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为本承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东方以投资人可获得或收到的任何方式,提供给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东方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具体说来,包括:(i)由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东方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东方、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定义见本条款)的全部复制件(定义见下文第4.2),以及由投资人或代表投资人制作的、包含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以及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以及(iv)东方向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

1.2.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i)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是由于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定义见下文第3.1)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在依本承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而就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东方并不承担保密义务;或(iv)投资人能够证明是由一个或多个有权人士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2.      保密义务

2.1.        投资人获取和收取东方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东方作出的指示和要求,无论该指示和要求是总体上或在每一特定场合作出的。在东方的场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不得带出东方的场所或该等其它场所,因为该信息的获取可能并未取得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2.        投资人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且除非本承诺书允许,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投资人使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对资产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之目的,不应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有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投资人承诺将确保保密信息得到保护,使其免于被窃取或为任何未经授权人士获得,除非经东方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应从投资人处收到任何保密信息。

2.3.        投资人同意并承诺全面遵守适用于东方提供或使投资人获得保密信息、投资人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或与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指令。

2.4.        在不影响投资人(根据本承诺函、法律或其它规定所承担)的其它或进一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承诺,不会同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讨论任何事宜,也不会将与资产或资产营销和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或使该等潜在投资人获得任何保密信息。

2.5.        对于投资人在本承诺书签署前已了解到的保密信息(如有),投资人同意按照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

3.      对有权人士的披露

3.1.        投资人和东方同意以下人员应为有权人士

(i)         投资人和控制投资人、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董事、官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当地参与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

(ii)       投资人或控制投资人的、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机构所聘请的专业咨询师和/或顾问,该等人员将就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提供咨询;

(iii)      为交易获取融资而聘请的金融机构;以及

(iv)     东方已书面同意可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

3.2.        投资人可把一些或全部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但条件是投资人应确保使每一有权人士在获得任何保密信息之前了解本承诺书的规定,且投资人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如同有权人士是本承诺书的一方(本承诺书中对投资人规定的义务同样对有权人士具有约束力)

3.3.        投资人同意,投资人将对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同投资人违反了这些规定。

3.4.        如果投资人为交易目的聘用任何咨询顾问,投资人应按照本承诺书所附格式向东方发送顾问披露声明,并作为本承诺书的附件A。如果据投资人所知,无论是实际的(包括东方的通知)或经提醒的,投资人聘用的顾问曾为任何其他的交易潜在投资人所聘用,投资人须要求相关顾问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以防止该等顾问直接或间接地同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公司、实体或个人串通、同谋、共谋或达成协议,提交与交易有关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或避免提交与交易有关的投标,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投资人、公司或个人达成协议、串通、沟通或商讨,以固定投资人投标或任何其它潜在投资人投标中的一项或多项价格。投资人将迅速通知东方该等措施和程序的程度与方式。投资人同意并确认,如果东方认为投资人可能已违反了本承诺书中规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者如果投资人的任何顾问可能已参与了本承诺书禁止的任何行为,则东方可以依其独自完全的决定,取消投资人的资格。

4.      复制件

4.1.        只有在对资产的作价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所必需的条件下,投资人可以制定复制件。所有的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限制。

4.2.        为本承诺书之目的,复制件应指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代表、记录和记载保密信息的包含、反映或源自保密信息的任何其它方法。

5.      法律要求的披露

5.1.        如果投资人意识到,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投资人可能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应立即将该事实、所有有关的情况和将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东方。如果投资人在作出该等披露之前不被允许通知东方,投资人应在披露之后立即通知东方。

5.2.        在进行任何该等披露之前,投资人应(除非不允许)就如何避免或限制披露向东方咨询,并应从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机构获得关于保密的任何可以获得的保证。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投资人可以在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最低程度上,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司法法庭的命令,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

5.3.        在投资人知晓或怀疑保密信息已被披露给任何未授权方后,投资人应立即通知东方。

6.      保密信息的归还

6.1.        如果东方在任何时间经其完全的独自决定,认为交易将不再继续进行,或者如果东方着手把资产交易给另一方,或为此进行谈判,东方可以于届时或随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投资人停止所有对保密信息的评估及使用,并且在这种情况下:

6.1.1        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十堰市粮油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归还给东方,或者(如果按照东方的指示)应将其销毁或永久删除,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

6.1.2        投资人应销毁由其制作或为其制作的或其拥有的、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

6.2.        尽管有第6.1条的规定,投资人仅为了解中国的不良贷款和资产市场之目的,可以保留源自保密信息的定价模型和分析,但前提是(1)该等模型和分析不包含具有个人或私有性质的任何保密信息;(2)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该等模型和分析现在是而且将继续被作为保密信息。

6.3.        应东方要求,投资人在根据第6.1条归还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并根据第6.2条保留该等模型和分析的情况下,应向东方提供由投资人适当授权的官员(或东方可接受的其他人员)合法签署的证明信,确认就宣告方所知和所信,投资人已遵守了其在第6.1条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描述根据上述第6.2条拟保留的模型和分析。

7.      对投资人的限制

7.1.        投资人在此确认并证实,没有向其授予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在本承诺书中有明确规定。

7.2.        投资人承诺,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投资人或投资人的任何代表,均不得与资产的任何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或与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提供者(或他们当中的任何董事、监事、官员、经理或雇员)、或以东方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财产的任何租户、占用者、持有者或使用者联络,来讨论或提供或接收与资产或资产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

8.      保密信息披露的基础

8.1.        本承诺书及根据本承诺书向投资人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不应构成对资产进行买卖的要约。投资人承认,东方没有义务接受投资人对购买资产提出的任何报价,与交易有关的双方的义务(如有)应完全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来规定。

8.2.        关于向投资人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东方现在或将来都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关于与此相关的责任或可靠性,东方现在或将来均不会接受,除非根据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

8.3.        投资人将仅依赖为把资产交易给投资人而签署的任何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投资人同意,除非根据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投资人不会就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提出索赔或诉讼或其它要求。

8.4.        在提供保密信息时,东方不承诺使投资人获得任何其它的保密信息,或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或改正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中可能明显出现的任何不准确之处。

8.5.        投资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义务应持续有效,并应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后三年内一直具有完全的效力,对于与该期限到期前合法转让给投资人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与该资产相关的保密义务将于该等资产完成交割之时终止的情况除外。

9.      东方权利的确认

投资人确认并同意,东方在作出其独立完全的决定时,拥有以下权利:

(a)       如果东方作出判断,认为投资人不具备评估资产收购的优点和风险、对资产进行投标、完成资产的收购或从事与资产相关的业务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或财务或其他资源,则东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投资人提供其它的或更新的信息,并有权拒绝给予投资人收购资格;
(b)      在任何时候撤销、取消或修改交易条款;
(c)       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投资人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的投标;
(d)      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同投资人或任何或全部潜在投资人的讨论;或不必事先通知投资人,就涉及资产的交易同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及
(e)       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投资人和/或任何其他的资产潜在投资人参与交易。

10. 赔偿

投资人承诺,如因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中包含的声明、保证或义务而使东方遭受任何损失或费用,或使东方遭受罚金或罚款,投资人将对东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向东方支付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执行东方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或本承诺书项下或根据本承诺书的任何有权人士的义务有关而使东方发生的任何开销(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费用或其它债务。

11.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承诺书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于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东方和投资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在该协商开始后30天内双方未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法,投资人及东方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完整协议

本承诺书包含双方就本承诺书的主题事项所同意的全部条款,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安排,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除非本承诺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认为在本承诺书之前双方谈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中,已作出或暗含任何声明、承诺或许诺。

13. 变更与弃权

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承诺书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无效。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能实施本承诺书的条款或执行根据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且不应被解释为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以后对该条款和权利的实施或执行。

14. 可分割性

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根据本承诺书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无法执行,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余的条款或权利。

 

此致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代表[投资人名称                        ]确认并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投资人商业登记文件、签署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交易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交易采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

2、择优原则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交易既努力实现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同时追求回收最大化,综合各方面因素评定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

3、按照要约邀请程序规定操作原则

评定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前,我办已严格按照要约邀请程序规定操作,确保诚信的要约人获得公平的机会。

4、遵照既定的实质条件要求原则

我办已在要约邀请过程中(特别是在要约邀请文件中)规定并提示了要约人的资格条件,确定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亦将遵照既定的实质条件(包括全部交易条件)。

二、交易评审机构

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由我办经营审查委员会四名委员和外部专家一名共五人组成的标的资产转让评审委员会按照我办特别制定的评审规则确定。

三、报价规则:

1、产生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前提

要约人报价(包括现场竞价或加价形成的最高报价)有达到或超过底价的,未按要求提交的报价书为不合格报价书将不予评审。报价书要求详见《保密信息备忘录》。

参与该项资产的合格报价人有权现场监督该项资产的开标过程,但评标过程不对要约人公开。

2、具体报价规则

1)要约人必须按照《保密信息备忘录》中对报价书的要求提交全部报价文件。

2)在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的要约人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买受人,得分次高者为后备买受人。如得分次高者有多名时,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一名后备买受人。

3)如仅一名要约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其为买受人后,不再评审后备买受人。

4)如出现多名要约人报价金额、付款条件一致,且均为最高报价的,则由主持人宣布休会10分钟后当场组织要约人在原有报价基础上以口头方式轮流加价,加价幅度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要约人加价可以为其整数倍,一方报出价格后,其他报价人如愿意加价,则须在合理时间内报出新的价格,加价的轮次数没有限制,各要约人的最终报价须在《最终报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将最终确定重新报价后最高报价的要约人为买受人,将加价次高的要约人确定为后备买受人。如各方均未在主持人宣布开始竞价后合理时间内内报出现场价格,则先以抽签方式从要约人中确定一名买受人,再以抽签方式确定一名后备买受人。如经口头报价产生买受人后又产生多名符合后备买受人条件的要约人,则以抽签方式从中确定一名后备买受人。

5)如全部要约人报价均未达到底价,则由主持人宣布休会10分钟后组织要约人以口头方式轮流加价,以全部要约人中原报价最高金额为起始点,加价幅度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要约人加价可以为其整数倍,一方报出价格后,他方如愿意加价,则须在合理时间内报出新的价格,加价的轮次数没有限制,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须在《最终报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现场加价后,有要约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的,评审委员会对其报价书予以评审并确定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

6)如仅有一名要约人参与竞价,且其报价未达到底价,则由主持人宣布休会10分钟后组织要约人以口头方式加价,加价幅度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要约人加价可以为其整数倍,要约人报出价格后,经主持人询问在合理时间内再无新报价的确定为要约人最终报价,要约人须在《最终报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加价的轮次数没有限制。如其最终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的,则由评审委员会对其报价书予以评审确定买受人。

3、不予评审

报价书不合格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报价书不予评审,如经现场加价后无一要约人报价达到或高于底价,则宣告本次竞价交易失败。

4、优先购买权

本交易资产的债务人为国有事业单位,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下称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按本邀请函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本次公开竞争性交易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提下,须向东方武汉办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书,并按下列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1)若优先购买权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和价款支付方式与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时,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后备买受人将从与其报价相同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中产生。

2)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与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但是提交最高报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价款支付方式优于优先购买权人时,若优先购买权人同意按该价款支付方式购买交易资产,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

3)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未能成为最高报价,但仅有一位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报价为最高价且达到或超过底价时,主持人将会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按同等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主持人再予询问其他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是否还有更高报价,如有更高报价则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此价格受让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胜出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则报出最高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胜出成为买受人。

4)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未能成为最高报价,但有若干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和价款支付方式相同并同为最高价时,则同为最高报价的投资人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参与现场加价程序,优先购买权人不参加加价程序。经过加价程序出现最高报价时,主持人将会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按同等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主持人则再予询问其他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是否还有更高报价,如有更高报价则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此价格受让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胜出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则报出最高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胜出成为买受人。

5)若全部要约人报价均未达到底价时,全部要约人(包括优先购买权人)可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参与现场加价程序。经过加价程序出现最高报价且最高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主持人将会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按同等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主持人则再予询问其他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是否还有更高报价,如有更高报价则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此价格受让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胜出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则报出最高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胜出成为买受人。

6)出现多位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时,当多位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愿意以最终确定的最高应价受让竞价标的,则在多位优先购买权人中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一位优先购买权人成为本次公开竞争性出售标的买受人。后备买受人将从其他优先购买权人中产生。

5、签约

1)产生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后,我办与买受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竞价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如买受人未履行《资产转让协议》相关约定致使我办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我办将通知后备买受人与我办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转让价格以后备买受人最终报价为准。

2)如仅一名要约人参加竞价且胜出时,我办将在公开媒体上刊登补充公告,公告刊登后7个工作日内无新的意向人表示希望参加该项目公开竞价交易的,我办将通知其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6、报价保证金

1)对于未成为买受人和后备买受人的要约人,在向我办递交已销毁投资者阅读文档的《销毁声明》后,我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报价保证金(无息)(《销毁声明》见《保密信息备忘录》附件3)。

2)后备买受人提交的报价保证金,在竞价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我办向其送达《后备买受人资格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在其向我办递交已销毁投资者阅读文档的《销毁声明》后,我办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报价保证金(无息),在此之前后备买受人不得要求退还保证金(《销毁声明》见《保密信息备忘录》附件3)。

3)如仅一名要约人参加竞价且胜出时,我办将在公开媒体上刊登补充公告,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有新的意向人表示希望参加该项目公开竞价交易的,则我办将重新安排时间组织公开竞价交易,并将公告结果书面通知要约人,征询其是否愿意参加该项目的二次公开竞价交易。如要约人不愿再次参加,可在向我办递交已销毁投资者阅读文档的《销毁声明》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交纳的报价保证金(无息)(销毁声明见《保密信息备忘录》附件3)。

报价保证金将作为确保注册投资者完成交易并遵守《保密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书》和《资产转让协议》的担保。如注册投资者不能完成交易、出现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协议后不予履行约定义务、后备买受人经通知后不予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等,该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评审

评审过程不对报价人公开,详细规则见《评审规则》。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00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四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评审规则

 

一、基本原则

1.1本次交易采取“密封式报价”投标方式;

1.2在要约人报价金额及付款方式相同,且报价为最高并达到或超过底价时,由主持人现场组织口头轮流竞价或加价,决定出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

1.3本次交易的底价不予公布;

1.4 严格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1.5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是该项目资产成交价;

1.6 如无人投标、无合格标书或所有投标报价均低于底价(包括经现场竞价或加价后),则应宣布本次交易失败。

二、评审规则

2.1 由见证律师根据《保密信息备忘录》和《报价指引》的规定,负责审查报价信封内提交的报价文件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不合格标书范围名单。

2.2 如个别投标书缺少文件、对格式文本进行了改动或有条件签署,则视为不合格标书,评审委员会应将该等标书认定为废标;

2.3 经见证律师审核后由唱标人向评审委员会宣读该合格投标书所报价格和付款条件,将报价书交公证员核实宣读报价和付款条件是否与报价书一致,并宣布达到或超过底价要约人名单,会议秘书将报价金额和付款条件予以记录;

2.4 评审委员会应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

1)报价最高和/或次高;

2)报价不低于底价;

3)付款条件符合预定要求。

2.5评审委员会应确定买受人的投标报价为成交价;

2.6 评审委员会确定买受人后,应按照各投标报价名次将报价次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投标人(如有)确定为后备买受人。

2.7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报价金额、付款条件相同且都为最后报价时,则由主持人现场组织口头竞价或加价决出最高报价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8如经现场口头竞价或加价程序后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均符合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条件,则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和/或后备买受人。

2.9如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低于底价,则由主持人现场组织加价程序,产生投标人报价达到或高于底价时再进入评审程序。

2.10优先购买权特别规定

本交易资产的债务人为国有事业单位,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下称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按本邀请函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本次公开竞争性交易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提下,须向东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书,并按下列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1)若优先购买权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和价款支付方式与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时,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后备买受人将从与其报价相同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中产生。

2)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与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但是提交最高报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价款支付方式优于优先购买权人时,若优先购买权人同意按该价款支付方式购买交易资产,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

3)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未能成为最高报价,但仅有一位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报价为最高价且达到或超过底价时,主持人将会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按同等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主持人再予询问其他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是否还有更高报价,如有更高报价则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此价格受让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胜出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则报出最高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胜出成为买受人。

4)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未能成为最高报价,但有若干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和价款支付方式相同并同为最高价时,则同为最高报价的投资人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参与现场加价程序,优先购买权人不参加加价程序。经过加价程序出现最高报价时,主持人将会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按同等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主持人则再予询问其他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是否还有更高报价,如有更高报价则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此价格受让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胜出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则报出最高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胜出成为买受人。

5)若全部要约人报价均未达到底价时,全部要约人(包括优先购买权人)可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参与现场加价程序。经过加价程序出现最高报价且最高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主持人将会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按同等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主持人则再予询问其他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是否还有更高报价,如有更高报价则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此价格受让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胜出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则报出最高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买人胜出成为买受人。

6)出现多位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时,当多位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愿意以最终确定的最高应价受让竞价标的,则在多位优先购买权人中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一位优先购买权人成为本次公开竞争性出售标的买受人。后备买受人将从其他优先购买权人中产生。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00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五

电汇指引及通知

人民币电汇

 

日期:                      

致:武汉市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收启人:胡靖先生

电话: 027-85713023

传真: 027-85712456

 

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工行可疑类十堰市粮油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 (交易编号:[2010-08] )

为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工行可疑类十堰市粮油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交易编号:[2010-08] )支付的       元人民币,被邀请人注册费用已依照下列信息电汇至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该笔款项可随时支取。

账号: [ 00072638023001 ]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开户行: [中行江岸支行       844078 ]

附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COAMC2010HB08]资产交易(交易编号:[2010-08])注册费”

地址: [武汉市汉口武胜路泰合广场34]

电话: [027-85713023]

 

注: 被邀请人应支付与电汇金额有关的所有银行手续费。

 

电汇详情亦列载于下,相关电汇文件附于本函:

 

电汇日期:                            

 

起期:                                    

 

被邀请人注册费汇出行:                                

 

附相关电汇复印件(请说明)是     /   

 

非常感谢!

此致,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邀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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