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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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的方式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处置。可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资产、不动产、动产、股权资产等,转让形式包括公开竞争性出售、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竞争性出售、拍卖是资产管理公司采用最多的资产销售方式。在付款方式上,一般来说不接受分期付款。对于东方与市场价格分歧过大的项目,还可以视双方具体情况讨论采取结构交易的可能性。
        对受让人的要求。根据国家政策,东方不接受下列人员直接或变相购买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东方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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